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赴美进修学习见闻 ——患者代言人

发表日期:2015-05-07 来源:护理部 作者:顾怡蓉 本页责编:李春慧,原驰

在我们的医疗工作中,你有没有遇到过患者本人人事不知,如何继续进行治疗,家属意见众说纷纭,让我们的医生无所适从的情况?让家属们召开家庭会议,选出授权人做出治疗决定,费时费力,甚至有时还选不出授权人,延误患者的治疗。

在伊利诺伊州,就有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。患者可以事先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代言人,在患者本人不能或不愿做出医疗决定时,代替患者做决定。一旦完成代言授权协议书的签订,代言人为患者做的医疗决定代表患者本人的意愿,受法律保护,不容他人置喙。

代言人并不一定需要是患者亲属,也可以是患者的朋友,只要年满18岁,了解患者,能够尊重患者的意愿,需要做出医疗决定时他(她)能够在场,愿意为患者代言就可以了。

代言人可以了解患者的病情,查看患者的病历,为患者的检查、用药、手术等治疗手段做出选择,决定是否捐献器官,决定如何处理遗体等。

为了让代言人能够恰如其分地表达患者本人的意愿,建议患者在意识清楚时与代言人充分沟通,包括什么是患者认为最重要的;是愿意尽可能延长生命还是避免延长疾病痛苦的过程;是否有宗教信仰、文化习惯方面的特殊需求。

当一些特殊情形发生时,还有补充协议。例如,为防备代言人不愿或不能为患者代言,患者可以预备第二位、第三位代言人;如果患者没有代言人,一旦患者不能自行做出医疗决定,根据法律会召集患者的亲属(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)为患者做决定,但很有可能不能很好按照患者的意愿进行,所以建议患者提前选择好代言人;如果患者没有合适的代言人人选,患者可以根据法律流程提前写下自己的意愿,放入病历档案中。

患者代言人办法的设立,既保护了患者的利益,也避免了救治患者的医疗流程陷入尴尬境地,更好地保证了医疗工作顺畅进行。

(其他作者:闯冬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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